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一、撤職。二、休職。三、降級。四、減俸。五、記過。六、申誡。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已刪除】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A)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