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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A)主管長官行之
(B)專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C)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D)公務員保障與培訓委員會為之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Maggie Tsao 國二下 (2014/02/18)


公務員懲戒法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2F
米恩 國一下 (2015/06/27)
這項規定已在新的懲戒法中刪除!
懲戒法§24: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也就是說,現在對於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不管是何種懲戒處分,都要送公懲會審理,不能自行決定。

【已刪除】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A)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