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停止而逾期未停止者,得處行為人幾年以下有期徒刑?
(A)5 年
(B)2 年
(C)1 年
(D)半年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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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427), C(102), D(17), E(179) #246538
統計: A(148), B(427), C(102), D(17), E(179) #246538
詳解 (共 3 筆)
#930494
公平交易法 第 36 條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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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770
19、20條的法條有改過嗎?
找不到「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
找不到「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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