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我國法制,下列何項組織為公法人?
(A) 財政部
(B) 證券交易所
(C) 海峽交流基金會
(D) 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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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 C(21), D(1587), E(0) #262677
統計: A(32), B(7), C(21), D(1587), E(0) #262677
詳解 (共 3 筆)
#607901
所謂的「公法人」,係依據公法規定成立之法人,我國現有之「公法人」如下:
1. 中華民國
2. 地方自治團體
3. 農田水利會
4. 各類行政法人(目前僅有中正文化中心)
說明:
按「法人」依其成立所依據之法規屬性,而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區別。
換言之,依據公法設立者,為公法人;依據私法設立者,則為私法人。
依此標準,由於我國實務上各類法人絕大多數係依據民法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規定成立,均定性為私法人,故依公法規定成立之公法人,實屬少見。
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參見水利法第12條)以及各類行政法人(參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from: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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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630
如何分辨呢?有什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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