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其人數不得少於總額若干?
(A)三分之一
(B)五分之三
(C)三分之二
(D)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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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102), C(126), D(800), E(0) #285981
統計: A(134), B(102), C(126), D(800), E(0) #285981
詳解 (共 3 筆)
#916097
第 9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局) 應選派有關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
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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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422
新修法
本條例所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組織之;其組織及運作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相關行政機關代表、具有不動產估價、土木或結構工程、建築、都市計畫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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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797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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