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之規定,關於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何者監督?
(A)。教師評鑑委員會
(B)。經費稽核委員會
(C)。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D)。經費審議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0), B(143), C(49), D(9), E(0) #171697

詳解 (共 3 筆)

#3204949
104年2月4日修改全文,對應的答案是C...
(共 1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90923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5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 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1
0
#1477894

104年9月修正之新法,本題已不適用,固無正確答案。
第2條

國立大學不得申情籌設財團法人,並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一切收支納入校務基金。

各校應就ㄒ藥物基金管理及運用訂定內部控制管理相關規章,據以建立及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由校長促內部各單位執行。

第7條

管理鬼員會及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設置、運作、績效考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學校定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