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包含在處置範圍內?
(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輔導
(D)。賠償被害人一定額度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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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13), C(4), D(276), E(0) #171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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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149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

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
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
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
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
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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