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包含在處置範圍內?
(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輔導
(D)賠償被害人一定額度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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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0), C(46), D(681), E(0) #120401
統計: A(97), B(30), C(46), D(681), E(0) #120401
詳解 (共 3 筆)
#1303504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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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233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25 條 (部分內文節錄)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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