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下列何者不包含在處置範圍內?
(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輔導
(D)賠償被害人一定額度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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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0), C(46), D(681), E(0) #120401

詳解 (共 3 筆)

#1303504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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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233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25 條 (部分內文節錄)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請參考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0508&KeyWord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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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682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第 25 條第二項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C)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A)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B)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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