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經登紀或檢定..-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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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阿興 高三下 (2014/03/0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第 34 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
,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第37條 本辦法施行前之下列人員,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其教師資格之取得,得依本辦法施行前之法令,以登記方式辦理之;屆期未辦理者,其教師資格之取得悉依本辦法之規定:一、於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之大學,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 目之大學畢業生。二、師範學院進...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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