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幼稚教育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之私立幼稚園,有停止招生之處分權
(B)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1人
(C)私立幼稚園應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D)幼稚教育係指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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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1), B(73), C(286), D(360), E(0) #110568
統計: A(871), B(73), C(286), D(360), E(0) #110568
詳解 (共 7 筆)
#93201
幼稚教育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在幼稚園所受之教育。
第六條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劃載明左列事項,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第八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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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0
| 第 8 條 |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 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 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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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34
| 第 6 條 | 公立幼稚園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者,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私立幼稚園應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擬具設園計劃載明左列事項,報 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籌設之: 一、擬設幼稚園之名稱。 二、擬設幼稚園之園址、面積、園舍圖。 三、擬設立班級。 四、經費來源。 五、擬設幼稚園所需經費概算。 六、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經捐資人推薦者其證明文件。 私立幼稚園籌設完竣,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經核准後始 得開辦招生。 私立幼稚園如不對外募捐經費,且未超過五班者,得不設董事會或辦理財 團法人登記。但均應指定負責人,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設董事會者,其章程由創辦人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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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484
幼稚教育法 103.06.18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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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437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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