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與續聘二種
(B)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與審定二種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D)教師申訴評議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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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821), C(308), D(238), E(0) #110576
統計: A(191), B(821), C(308), D(238), E(0) #110576
詳解 (共 7 筆)
#93214
教師法
第四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第十一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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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794
評審委員會...又可說是教師的評審委員會...純教師代表要1/2以上..
申訴委員會....又比它更像純教師的申訴委員會...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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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4
| 第 5 條 |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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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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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教師為檢定,以上為審定!!!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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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50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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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60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與審定二種??
審定是哪來的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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