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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現為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A) O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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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6), B(988), C(2), D(7), E(0) #235506

詳解 (共 10 筆)

#3147758
目前已修法,第十四條內容有所變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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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886
修法後 答案應改為x  通信性質文件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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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036
nn郵政法第 十四 條  信函、明信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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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618
已經修法過了喔! 第六條第一項已經不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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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7514
題目內容的"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應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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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497
想問一下這題題目跟上面的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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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048
答案應該是x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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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513

已修法

麻煩站僕把答案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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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954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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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400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現為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政法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第十四條
 1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
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
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交通部)後
(中華郵政公司)實施。
 2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
公司自行訂定。
 3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
利潤。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六條
 1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
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
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
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
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2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
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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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8378
未解鎖
2024/03/14 郵政法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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