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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現為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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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16), B(988), C(2), D(7), E(0) #235506
統計: A(4416), B(988), C(2), D(7), E(0) #235506
詳解 (共 10 筆)
#5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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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400
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現為郵簡)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政法
第二章 郵費及郵票
第十四條
1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
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
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交通部)後
(中華郵政公司)實施。
2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
公司自行訂定。
3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
利潤。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六條
1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
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
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
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
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2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
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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