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提供未滿二歲幼兒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保母人員資格;提供二歲至國民小學階段兒童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具備教保人員資格。
第七條第一款之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未滿二歲幼兒二人,教保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四人;第七條第二款之居家式照顧服務,每一教保人員至多照顧兒童四人,教保人員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五人。
教保人員聯合收托提供居家式照顧服務者,應就聯合收托之兒童分配主要照顧人。
【已刪除】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中,有關「居家式照顧服務」內容下列何者為非?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