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106.06.08已修法)
資料來源:修正條文對照表
本題為修法前的 第10條 第二項
前項所定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二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不作為已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
修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按準歸化證明係供外國人持憑向原屬國申辦喪失原有國籍之用,惟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第九條規定,有關外國人申請歸化,係於許可歸化後一定期間內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已無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證明之必要,爰刪除本條規定。
※本條內容已修法刪除,建議刪除本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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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刪除】內政部核發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之有效期為幾年,僅供外國人持憑向其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