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公文「函」的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那一段內敘明?
(A)主旨
(B)說明
(C)辦法
(D)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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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40), B(749), C(488), D(86), E(0) #117843

詳解 (共 3 筆)

#808488

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如有附件,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概括之期望語「請 核示」、「請 查照」、「請 照辦」等,列入「主旨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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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309

「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注意左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        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 核示」、「請 查照」、「請 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        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列入「辦法」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下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      

     庚、如有附件,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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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760
1.行政機關之一般公文以「函」為主,函的結構,採用「主旨」、「說明」、「辦法」3段式。

2.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公文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布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本點(一)1、所定法規命令之發布程序辦理。

3.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4.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5.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6.「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7.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8.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9.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10.「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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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6834
未解鎖
★【速解】★ 公文「函」的撰擬,訂有辦...

(共 3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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