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包裹有下列情形,何者不可以退回原寄郵局:
(A)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貨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B)經依寄件人之答覆辦哩,仍未能遞交者
(C)收件人之請求或答覆不合規定
(D)國內包裹經投遞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覆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7), B(405), C(5261), D(1478), E(0) #381009
統計: A(617), B(405), C(5261), D(1478), E(0) #381009
詳解 (共 5 筆)
#620934
| 第六十一條 |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 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 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 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
|---|
76
0
#1169715
這條外勤不考
6
0
#1163924
第52條/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0
1
#1139868
應該是第六十一條 ( 樓上的和我的條號不一樣)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