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包裹有下列情形,何者不可以退回原寄郵局:
(A)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貨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B)經依寄件人之答覆辦哩,仍未能遞交者
(C)收件人之請求或答覆不合規定
(D)國內包裹經投遞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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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7), B(405), C(5261), D(1478), E(0) #381009

詳解 (共 5 筆)

#620934
第六十一條 包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回原寄郵局:
一、 經依寄件人在包裹本件或單據上填註之請求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二、 經依寄件人之答復辦理,仍未能遞交者。 
三、 寄件人之請求或答復不合規定者。 
四、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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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715
這條外勤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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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140
郵政法規裡沒有明確條文寫著何者不能退回原...
(共 2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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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924
第52條/寄件人未指定無法投遞時之處理方式或指定有矛盾者,於無法投遞時,得不經通知逕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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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868
應該是第六十一條 ( 樓上的和我的條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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