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商業購入之工廠用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股東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則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處理:
(A)以其他資產列表,並註明保全措施
(B)以不動產投資列表,並註明保全措施
(C)以固定資產-土地列表,附註揭露實況,並註明保全措施
(D)以借款給股東之債權科目列表,並註明以該土地為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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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4), C(332), D(78), E(0) #370858
統計: A(29), B(24), C(332), D(78), E(0) #370858
詳解 (共 1 筆)
#2976012
依據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0號函,爰予廢止,不再援用。
公司以第三人名義取得農地應予入帳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 查公司法人支付代價以第三人名義取得農地,依照「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之立法意旨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之規定,該項交易應予入帳,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至於該項交易究以何類資產列帳,宜視交易之性質與目的而定。(經濟部八十八、二、二經八八商字第八八00一六四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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