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登記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公司之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之
(B)關於公司之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之
(C)公司經命令解散,主管機關得不經催告,依職權廢止其登記
(D)公司經命令解散,主管機關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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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78), C(200), D(227), E(0) #3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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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430
公司法 第 397 條 公司之解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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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426
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0條):公司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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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16
(A)關於公司之登記,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之
(B)關於公司之登記(解散),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廢止之
(C)公司經命令解散,主管機關得不經催告,依職權廢止其登記
(D)公司經命令解散,主管機關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397
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廢止,除命令解散裁定解散(這二個得不經催告)外,應定三十日之期間,催告公司負責人聲明異議;逾期不為聲明或聲明理由不充分者,廢止其登記
 
公司法§10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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