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記帳士法第 35 條規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至少應完成幾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A) 48 小時以上
(B) 30 小時以上
(C) 24 小時以上
(D) 20 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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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 B(20), C(499), D(2), E(0) #370824

詳解 (共 2 筆)

#2977453

記帳士法第35條 :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信譽。

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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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8711

第二十二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每年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專業訓練:

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每年應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九十七年以後每年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二、專業訓練課程應至少包含下列課程一項以上,且合計訓練時數應達前款規定最低時數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其他租稅法規、會計學、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

三、專業訓練課程除前款規定課程以外,其餘課程亦應與執業範圍應用知識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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