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十五日登記期限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公司章程訂立後起算
(B)應自公司股款收足後起算
(C)應自公司負責人就任後起算
(D)應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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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23), C(38), D(99), E(0) #370813

詳解 (共 4 筆)

#3600574

107年11月8日已修改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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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39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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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5022
股份有限公司:應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
(共 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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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550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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