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十五日登記期限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公司章程訂立後起算
(B)應自公司股款收足後起算
(C)應自公司負責人就任後起算
(D)應自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後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9), B(23), C(38), D(99), E(0) #370813
統計: A(259), B(23), C(38), D(99), E(0) #370813
詳解 (共 4 筆)
#3600574
107年11月8日已修改
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章程訂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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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39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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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550
(民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三條 :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基準日核准設立登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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