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
(A)搭機過境之乘客,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
(B)逾期停留、居留
(C)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定限制住居所應遵守事項
(D)從事與許可停留原因不符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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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788), C(130), D(128), E(0) #570492

詳解 (共 4 筆)

#1054847

104年已修法第38條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

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

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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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7
第 38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暫予收容: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或限令七日內出國仍未離境。 
二、未經許可入國。 
三、逾期停留、居留。 
四、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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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8966

本題因已修法,故無答案,建議刪除本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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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521
第38條已修 沒有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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