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甲被入出國及移民署暫予收容,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應給予甲什麼權利,才符合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A)向入出國及移民署訴願之權
(B)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權
(C)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起再訴願之權
(D)即時司法救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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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40), C(14), D(2761), E(0) #570498
統計: A(326), B(140), C(14), D(2761), E(0) #570498
詳解 (共 2 筆)
#820219
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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