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收容屬於處罰之性質
(B)收容與刑事羈押之性質不同
(C)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
(D)收容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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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5), B(293), C(72), D(57), E(0) #523479

詳解 (共 4 筆)

#797698

708解釋-
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 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身 自由之ㄧ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九 二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 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 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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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7158
收容為“行政處分”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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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50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關於外國...
(共 6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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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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