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8 號,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收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收容屬於處罰之性質
(B)收容與刑事羈押之性質不同
(C)收容屬剝奪人身自由之一種態樣
(D)收容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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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5), B(293), C(72), D(57), E(0) #523479
統計: A(2605), B(293), C(72), D(57), E(0) #523479
詳解 (共 4 筆)
#797698
708解釋-
所稱之「收容」,雖與刑事羈押或處罰之性質不同,但仍係
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參照),亦屬剝奪人身
自由之ㄧ種態樣,係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之強制處分(本院釋字第三九
二號解釋參照),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自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
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
查外國人並無自由進入我國國境之權利,而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系爭規定收容外國人之目的,在儘速將外國人遣送出國,非為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則在該外國人
可立即於短期間內迅速遣送出國之情形下,入出國及移民署自須有合理之作業期間,以利執行遣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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