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 號意旨,行使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何?
(A)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
(B)言論自由享有充分保障
(C)財產權享有充分保障
(D)訴訟權享有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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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56), B(554), C(124), D(345), E(0) #523704
統計: A(7156), B(554), C(124), D(345), E(0) #523704
詳解 (共 10 筆)
#770662
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理由書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故憲法第八條第一項即明示:「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是國家剝奪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應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符合上開憲法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五八八號、第六三六號解釋參照)。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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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482
釋字第 708 號 【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理由書
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乃行使其憲法上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重要之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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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494
真要猜的話,Key word: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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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398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 號意旨 我怎知道它是指A,B,C,D那一種自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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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83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即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條項:「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之規定,其因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之暫時收容部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又逾越上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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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190
沒有了人身自由,其他自由都沒什麼意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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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9012
無自由吾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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