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實習教師在中等學校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
基本授課時數之: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百分之百
(D)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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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7), B(1209), C(80), D(184), E(0) #59980
統計: A(1527), B(1209), C(80), D(184), E(0) #59980
詳解 (共 8 筆)
#2725035
本法已廢除,建議刪除此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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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277


廢止應該就不合時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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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66
所以就變成沒有規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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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818
此法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6條,可是已在92年廢除,請問現在還有相關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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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839
本法已廢本法已廢本法已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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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247
有啊! 現在改到第21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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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815
此條例出現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可是己於92年廢除,現在還有規定嗎?
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可是己於92年廢除,現在還有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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