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不低於:
(A)前一年國民生產總毛額的百分之十
(B)該年度預算歲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C)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
(D)該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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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5), C(146), D(17), E(0) #413899

詳解 (共 6 筆)

#664336
100年12月28日才從21.5%修正為22.5%,本題97年出題時是21.5%沒錯,自己注意修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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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5408

本題已無答案 本法第 3 條  已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 

建議阿摩增E選項: 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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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417

名  稱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12 28

第三條: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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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235
所以是百分之二十二點五,那(C)選項是否打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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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996
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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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9453
原本題目:【已刪除】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共 2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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