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之規定,聯合財產中,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阿摩線上測驗
1F 徐唯展 高三下 (2016/05/30)
第1017條 (74.6.3修正前) 聯合財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 聯合財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部分,為夫所有。 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於夫。 第 1017 條 (現行)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
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依現行民法之條文無法從選項中作答,故建議修改或刪除此不合時宜之試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