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住所,原則上: (A)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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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19)
第1002 條 (夫妻之住所) I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暫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立法理由 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不合男女平等之原則,爰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 二、夫妻之住所為夫妻生活之重心,對訴訟之管轄及離婚惡意遺棄要件之認定具有相當之影響,在夫妻就住所之決定無法協議時,有由法院介入決定之必要。 三、廢招贅婚制度。 一、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 情境:夫妻的共同居住地該如何決定? 原則: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如果夫妻間未能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無法成立,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 例外:在法院對夫妻住所進行裁定之前...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