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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夫妻之住所,原則上:
(A)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C)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D)以夫之父母的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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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VIVIEN 大一下 (2016/02/06)

1002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2F
笑逐 高二下 (2023/07/19)
第1002 條 (夫妻之住所)

I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暫時),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立法理由
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不合男女平等之原則,爰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定之。

二、夫妻之住所為夫妻生活之重心,對訴訟之管轄及離婚惡意遺棄要件之認定具有相當之影響,在夫妻就住所之決定無法協議時,有由法院介入決定之必要。

三、廢招贅婚制度。


一、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

情境:夫妻的共同居住地該如何決定?

原則: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如果夫妻間未能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無法成立,他們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定。

例外:在法院對夫妻住所進行裁定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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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住所,原則上: (A)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B)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