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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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hia-Hsien Wu 高一下 (2013/06/25)
這題應該是在考「行政程序法第98條」的救濟期間教示瑕疵之處置。 按人民向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提出申請之案件遭駁回,認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可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願法第4、14條定有明文。復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2、3項之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應以通知更正,如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依題旨台北縣政府作成駁回行政處分之救濟期間教示3年,顯較法定期間(30日)為長,故屬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且未有更正之題示說明,故甲可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規定,最長於(B)1年內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