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多少比例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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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35), C(3), D(4), E(0) #200022
統計: A(60), B(135), C(3), D(4), E(0) #200022
詳解 (共 2 筆)
#1119315
精神衛生法第13條只有提到 :前項病情穩定之病人、病人家屬或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但是沒有說到'多少比例'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是否是96年修正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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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042
新法如1F所述
本提出自舊法§11節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審議精神疾病防治事項。第一項之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
96年修法後,已無此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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