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若最高法院裁判對於同性戀之家庭生活是否即不符民法第 1079 條之 1「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解釋出現不同見解,最高法院為統一見解,作成決議主張同性戀之家庭生活不符民法第 1079條之 1「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解釋,某乙之終審確定裁判亦是依該決議之意旨作成時,其可否以該決議侵害同性戀者之平等權保障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A)可以,因為此屬機關聲請釋憲
(B)可以,因為最高法院決議係法規違憲審查之標的
(C)不可以,因為此為裁判違憲審查,非大法官釋憲之範圍
(D)不可以,因為此種情形只能由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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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6), B(2322), C(602), D(269), E(0) #485567

詳解 (共 10 筆)

#740657
違憲審查之客體:1.法規命令、2.判例、3.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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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902
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左列要件:
  (一)就聲請解釋憲法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對上開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大法官審查的對象是法律或命令本身有無違憲疑義,而非裁
      判所表示的見解是否違憲)。
  (二)就聲請統一解釋言:
    1、須經確定終局裁判。
    2、認上開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的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的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的見解有異(
      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
      不得聲請)。
    3、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

上題為裁判個人法律見解
此題為最高法院裁判出現不同見解,最高法院為統一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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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656
前一題是指法官對民法1079的見解,此題則是最高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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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4537
若最高法院裁判對於同性戀之家庭生活是否即...
(共 3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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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535
然而我國大法官的違憲審查模式,在制度設計係以法規違憲審查為核心。就人民聲請釋憲制度而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條第2款之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即終審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釋憲,顯然即採取法規的違憲審查,不及於終審確定裁判本身之違憲審查。故單純主張終審確定裁判違憲而聲請釋憲,即恐難獲得大法官受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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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88

某甲與某乙為一對共同生活之「同性戀伴侶」,某甲欲收養 5 歲之丙女,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 院依民法第 1079 條之 1 規定,認為甲與乙為同性戀伴侶,不符合未成年丙女之最佳利益,故裁定不予認可。某甲於窮盡審級救濟程序後,可否以終審確定裁判認為同性戀之家庭生活即不符民法第 1079條之 1 規定之「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見解,侵害同性戀者之平等權保障為由,聲請大法官釋憲? 答:D
(A)可以,因為此已符合人民聲請釋憲之要件
(B)可以,因為此乃法規違憲審查之範圍
(C)不可以,因為此種情形只能由法官聲請釋憲
(D)不可以,因為此已涉及裁判法律見解之違憲審查,並非大法官釋憲之範圍

這2題有什麼不同.我分辨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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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891
謝謝關大比對 關大辛苦了
(共 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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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146
還是想請問兩題不一樣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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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575
http://www.appledail...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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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3721
thx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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