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懲戒處分之種類)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第2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第3項: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行政懲戒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條文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並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已刪除】行政長官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其性質為? (A)司法懲戒(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