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複選題
36.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退出多層次傳銷組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以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
(B)解除契約之期限,為自訂定契約之日起十四日內
(C)終止契約之期限,為自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年內
(D)參加人行使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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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48), C(309), D(134), E(16) #442376

詳解 (共 5 筆)

#1149198
公平交易法
多層次傳銷 法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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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630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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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987
第 23-1 條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 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 取回商品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 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 已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 23-2 條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 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 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 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 23-3 條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 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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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50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請問這樣是不是代表B跟C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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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764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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