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4. 事業之結合,依規定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者,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縮短或延長期間者外,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多少時日內,不得為結合?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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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0), C(25), D(13), E(0) #442374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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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11 條
事業結合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者。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者。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
    公告之金額者。
前項第三款之銷售金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金融機構事業與非金融機構
事業分別公告之。
事業自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其提出完整申報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得為結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將該期間縮短或延長,並以書面通知
申報事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但書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對於延長期間之申
報案件,應依第十二條規定作成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為第三項但書之延長通知或前項之決定者,事業得逕
行結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逕行結合:
一、經申報之事業同意再延長期間者。
二、事業之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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