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獨占事業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命其停止,而逾期未停止者,處行為人多少金額(新臺幣)以下之罰金?
(A)一千萬元
(B)三千萬元
(C)五千萬元
(D)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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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5), D(79), E(0) #442375

詳解 (共 2 筆)

#929803
公平交易法 第 35 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
、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
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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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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