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33.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若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即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C)對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以其判決不備理由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不須經最高法院之許可
(D)第三審之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統計: A(49), B(65), C(99), D(128), E(79) #288648
詳解 (共 10 筆)
(A)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B)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C)通常訴訟程序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才可上訴
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D)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
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
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
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
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
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46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469-1條
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題目:法條明示: 原則上經言詞辯論,例外 ~法院認為不必要。 不應有 D 選項答案。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第436條之3(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2審判決上訴及抗告之限制)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上訴許可制:民事訴訟通常程序上訴第三審,原則上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例外:當然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院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