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因權利人死亡而中斷
(B)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3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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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80), C(89), D(124), E(0) #288655
統計: A(30), B(380), C(89), D(124), E(0) #288655
詳解 (共 1 筆)
#240965
| 第 129 條 |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
| 第 135 條 |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 斷。 |
| 第 137 條 |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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