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因權利人死亡而中斷
(B)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3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113), C(41), D(72), E(0) #250168

詳解 (共 1 筆)

#220821
第 134 條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 不中斷。
第 135 條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 斷。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 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 不中斷。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