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新品
(C)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D)對於侵害名譽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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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818), C(127), D(71), E(1) #491886

詳解 (共 3 筆)

#740813
民法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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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03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 214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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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05
民法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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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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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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