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B)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新品
(C)應回復原狀者,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D)對於侵害名譽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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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818), C(127), D(71), E(1) #491886
統計: A(59), B(1818), C(127), D(71), E(1) #491886
詳解 (共 3 筆)
#740813
民法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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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03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民法 214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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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3005
民法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筆記
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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