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 警械使用條例第 6 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此一規定乃是比例原則之具體規定
(B)由於「急迫需要」乃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應先由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C)警察使用槍械而擊傷民眾係屬於公法上之事實行為
(D)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刑法上傷害罪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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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17), C(8), D(11), E(0) #1332028

詳解 (共 5 筆)

#1395474
答案就在影片中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B)應由警察人員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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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652
樓上
行政裁量權應該是『使用槍械』
『急迫需要』是構成要件
而急迫需要的情形不只一種,需要個案認定是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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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675

(B)由於「急迫需要」乃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認定,應先由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應由警察人員對於個案進行認定

※如果警察查緝通緝犯時,通緝犯開槍拒捕,警察還要等到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進行認定是否屬於「急迫需要」,然後才能開槍還擊的話,那等到所屬上級機關或長官認定屬於「急迫需要」,允許現場的警察開槍還擊時,恐怕在場的警察早就已經殉職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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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433
B錯哪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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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001
原來,我懂了 
感謝阿
行政法太久沒複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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