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下列選項中情況,何者不適宜用「函」處理?
(A)內政部警政署行文給各縣市警察局
(B)教育部向國立大專院校發布重要事項
(C)某大學向教育部申請研討會經費補助
(D)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制定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發布
統計: A(132), B(226), C(941), D(4021), E(0) #1806824
詳解 (共 8 筆)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A)(B)
(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C)
(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4)民眾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時。
所以選項(A)(B)(C)都適宜用「函」處理。
至於(D)的關鍵字是「自治條例」,
屬於地方制度法中的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律規則、委辦規則),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這題也包含自治法規的部分!
地方制度法第25條:
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公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歷史沿革:中華民國 100年6月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000103464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3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涉及原有二個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即縣、市與鄉(鎮、市)之整併與調整,致原各自治團體所(制)訂定並適用於原轄區之自治法規,應進行檢討與修正。
所稱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二十五條以下相關規定體系及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項規定觀之,包括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及自律規則四種,惟其中自律規則本府無訂定是類之可能,不屬本自治條例涵括之範圍。
因應改制,自治法規之整理方式及程序,包括新(制)訂定、廢止及過渡時期之繼續適用,均應先就其個別實質規範內容逐一檢討存廢後重新規整,以兼顧法秩序之安定性與變動性。基此,為使臺中縣市法規之立法程序與技術有所依循,爰參考已公告廢止之臺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及臺中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內容予以統整,俾利本市自治法規之法制作業有所依循。
「公布」與「發布」均為中央法規標準法上之法律用語,惟其中之差別在於「公布」針對的是法律,「發布」針對的是命令,因此你會常聽到「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地方制度法第25條中之自治條例,為規範特定地區之法律,因此,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再交由各該行政機關以命令方式公布,故其法律用語為「○○○○○ 令 公布○○自治條例」;而第26條中「…,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係指當自治條例中訂有罰則時,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具有審查權,以避免該罰則與其他相關法律有衝突,或是有侵害人民之權益之情況發生。當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再以命令(公布法律須用命令,係指由立法機關制定之法律,必須經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公布之,始得生效)之方式發布之。
來源: 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798338-網友留言回覆-215-有關「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問題
所以(D)應該是用 "令" 不是 "公告"吧?? 他是發布"自治條例"...不是"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宣布什麼事"
D大概是公告吧?! (有錯請高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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