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1 依據民國 92 年公布施行之公民投票法,下列關於全國性公民投票程序之敘述,何者最正確?
(A)人民提案後,須經行政院會議表決後,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B)人民提案後,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經人民連署通過後,方可進行公投
(C)行政院提起憲法修正案後,須經立法院院會討論,最後再交由人民公投
(D)總統提案後,須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統計: A(441), B(4059), C(1325), D(830), E(3159) #1328539
詳解 (共 10 筆)
補充一下不得公投之事項:薪資、人事、預算、租稅、投資(口訣:新人遇豬頭~口訣是其他摩友分享的)
(A)人民提案後,須經行政院會議表決後,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B)人民提案後,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經人民連署通過後,方可進行公投
(C)行政院提起憲法修正案後,須經立法院院會討論,最後再交由人民公投
(D)總統提案後,須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修法後,四個全無解,
A跟B皆由人民提出中選會審核通過--連署--投票,另外審議委員會已廢止
C是由立法院提出的
D是經過行政院院會議決
公投可以提案的有:公民、立法院、總統
第 10 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
第 16 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第 17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人民連署: 提案(0.5%)→連署(5%)→公投(通過:超過50%)
千分之五:提案(然後送去公民審議委員會審核)
百分之五:連署(六個月內完成)
十分之五:通過(雙二一門檻)
公民投票的提案: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的連署: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公民投票的結果: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 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
補充一下~
一樣是公投
罷免總統與公投法的公投~是雙21門檻才通過
憲增的領土變更與憲法修正~是單21唷
(A)人民提案後,須經行政院會議表決後,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B)人民提案後,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且經人民連署通過後,方可進行公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0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
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
二、提案不合前條規定。
三、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
四、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五、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
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六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項三十日內補正之期間,自聽證會結束日起算。
公民投票案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規定者,應函請戶政機關於十五日內查對提案人。
戶政機關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查對提案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一、提案人不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資格。
二、提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
三、提案人名冊未經提案人簽名或蓋章。
四、提案人提案,有偽造情事。
提案人名冊經查對後,其提案人數不足本條第一項規定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提,補提後仍不足規定人數或逾期不補提者,該提案應予駁回。提案合於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相關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三十日內提出意見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意見書以二千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第 11 條
公民投票案於主管機關通知連署前,得經提案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由提案人之領銜人以書面撤回之。
第 12 條
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
(C)行政院提起憲法修正案後,須經立法院院會討論,最後再交由人民公投
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 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D)總統提案後,須經立法院院會議決,再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投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法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