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根據我國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公民投票提案者與提案條件之配對,何者正確?
(A)行政院:經院會決議後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B)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後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C)總統:得就攸關國家安全之事項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交付公投複決
(D)公民:根據內政部最新公布公民總數 5%以上連署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統計: A(966), B(6210), C(1035), D(984), E(0) #1482377
詳解 (共 10 筆)
2017/12/12公投法修法三讀通過 重點整理
1. 公投年齡:降至18歲
2. 提案門檻:降為最近一次總統選舉的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
3. 連署門檻:降為最近一次總統選舉的選舉人總數1.5%
4. 通過門檻: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額1/4
5. 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改由中選會或地方縣市政府受理審核。
6. 新增行政院提案權:行政院得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公民投票。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投提案後,立法院應於15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15日內自行集會,30日內議決。不過,若提案被立法院否決,兩年內不得再提。
7. 新增電子連署
8. 新增不在籍投票
9. 未來公投遇選舉應同日舉行
A)行政院:經院會決議後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 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B)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後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 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 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C)總統:得就攸關國家安全之事項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交付公投複決
(D)公民:根據內政部最新公布公民總數 5%以上連署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第 10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 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第 12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最新公民投票法 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7.7 根據我國公民投票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公民投票提案者與提案條件之配對,何者正確?
(A)行政院:經院會決議後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要立法院通過才能交付公投)
(B)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後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 (立法院通過,公投 這是答案)
(C)總統:得就攸關國家安全之事項經立法院同意後直接交付公投複決 (特殊情況下,總統+行政院 時間緊迫不用立法院同意,感快舉行公投,等立法院討論完就國家滅了)
(D)公民:根據內政部最新公布公民總數 5%以上連署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複決(最近一次總統有投票權的人口總數千分之五提案,然後百分之五的人連署)
答:b
全國性公民投票:
1法律之複決。
2立法原則之創制。
3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4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公民投票提案的方式:人民連署提案、立法院提案、由總統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經行政院同意後交付公民投票
故A.行政院改成立法院
C.立法院改成行政院
D.公民提案應達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連署百分之五以上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5以上。
參見公民投票法 第十四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第十五條
參考資料:立法院法律系統按此 |
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第 8 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署人及投票權人。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表件不合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依前條第五項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或提案人名冊不足前項規定之提案人數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第 12 條
第二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
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之領銜人,應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將連署人名冊正本、影本各一份或其電磁紀錄,向主管機關一次提出;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前項連署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連署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填具本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
、市、區)別裝訂成冊向主管機關提出。公民投票案依第二項或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第 14 條
行政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為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規定。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之提案後,立法院應在十五日內議決,於休會期間提出者,立法院應於十五日內自行集會,三十日內議決。
行政院之提案經立法院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
行提出。
第 15 條
立法院依憲法之規定提出之複決案,經公告半年後,應於十日內交由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院會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
提出。
第 16 條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