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在行政訴訟中有關原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經提起行政訴訟,應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B)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受處分人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C)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D)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不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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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7), C(166), D(45), E(0) #148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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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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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A)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

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B)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C)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

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

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D)

行訴119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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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4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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