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2 下列有關大法官解釋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B)司法院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不問係闡明憲法之真義,解決憲法之爭議、抑或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立法機關未來立法時均受拘束
(C)人民以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向大法官聲請解釋,經大法官宣告該法律違憲,人民即得聲請再 審,且不受再審法定不變期間之限制
(D)同一聲請人有數案發生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於解釋公布前,已先後聲請解釋並經大法官受理,雖 未合併辦理,均為解釋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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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2), C(83), D(19), E(0) #1871423

詳解 (共 2 筆)

#3370143

(C)釋字209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經本院解釋認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當事人如據以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者,其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法定不變期間,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應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算,惟民事裁判確定已逾五年者,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仍不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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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2192

釋字800號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宣告違憲(包括立即失效、定期失效等類型),各該解釋聲請人就其原因案件依法提起再審之訴者,各該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即自聲請案繫屬本院之日起至解釋送達聲請人之日止),應不計入法律規定原因案件再審之最長期間。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於依同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再審最長期間應依前開意旨計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基於同一法理,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定5年再審最長期間之計算,亦應扣除聲請案繫屬本院期間,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209號解釋應予補充


這樣看來C 應該也是對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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