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在行政訴訟中,重新審理係下列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A)當事人
(B)訴訟參加人
(C)當事人權利之繼承人
(D)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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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9), C(2), D(195), E(0) #1483946

詳解 (共 7 筆)

#1555012

行政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當事人」提


行政訴訟法的重新審理程序是「第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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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5512

參加人是複數當事人,第三人是指未參加訴訟致權益受損

參加過訴訟的人是提再審,沒參加到的人提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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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335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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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396

102年鐵路特考佐級考試 有考過類似題 參閱:

35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行政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何種行為,以資救濟: 
(A)提起抗告 
(B)非常上訴 
(C)再審之訴 
(D)重新審理

最佳解!

picture#s-50,50
蔚藝莚 國一上 (2013/06/19 19:46) 111    
重新審理:

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
  1. 聲請人不同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2. 聲請事由不同
    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
  3. 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
    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
    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
  4. 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
    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因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聲請有理由時,應先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
  5. 提起聲請之審級不同
    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重新審理既是以未能提出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為前提,則基本上僅限高等行政法院所進行之事實審程序,蓋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審以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為常態,除非屬於言詞辯論程序之例外情形,否則應無聲請重新審理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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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622

請問什麼是訴訟參加人

為啥b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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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532

所以再審依據行政訴訟法273條是任何人(ABCD)皆可提出嗎?

有法條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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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705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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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4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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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84條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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