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在行政訴訟中,重新審理係下列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A)當事人
(B)訴訟參加人
(C)當事人權利之繼承人
(D)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9), C(2), D(195), E(0) #1483946
統計: A(76), B(9), C(2), D(195), E(0) #1483946
詳解 (共 7 筆)
#1555012
行政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當事人」提
行政訴訟法的重新審理程序是「第三人」提
15
0
#1565512
參加人是複數當事人,第三人是指未參加訴訟致權益受損
參加過訴訟的人是提再審,沒參加到的人提重審.
13
0
#1554335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
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
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10
1
#1606396
102年鐵路特考佐級考試 有考過類似題 參閱:
35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行政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何種行為,以資救濟:
(A)提起抗告
(B)非常上訴
(C)再審之訴
(D)重新審理
最佳解!

蔚藝莚 國一上 (2013/06/19 19:46) 111
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
指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 聲請人不同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 聲請事由不同
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 - 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
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
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 - 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
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因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聲請有理由時,應先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 - 提起聲請之審級不同
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重新審理既是以未能提出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為前提,則基本上僅限高等行政法院所進行之事實審程序,蓋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審以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為常態,除非屬於言詞辯論程序之例外情形,否則應無聲請重新審理之餘地。
3
0
#1563622
請問什麼是訴訟參加人
為啥b不能
1
0
#1579532
所以再審依據行政訴訟法273條是任何人(ABCD)皆可提出嗎?
有法條依據嗎?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