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3. 小明於民國103年取得中等學校綜合活動科教師資格,由於教職缺額不足,所以進入私人機構任職。試問,如果他後續都沒有接觸任何與教學經驗相關的工作,請問他的教師證幾年後會失效?
(A)6年
(B)8年
(C)10年
(D)12年
(E)已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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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37), C(670), D(22), E(97) #1462295

詳解 (共 6 筆)

#1529764
教育部第0950167062號函釋於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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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5016
103取得教師證,應永久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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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124
這題目該刪除了吧?阿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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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3897
原本題目:13. 小明於民國103年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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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389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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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2903

函轉教育部函釋有關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其證書有效年限之認定案

發佈日期 : 2012-04-13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4月6日臺國(三)字第1010054643號函、95年11月22日台中(三)字第0950167062號函及98年10月23日臺國(三)字第0980162186號函辦理。

二、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證書者,且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以下簡稱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第4款規定認定脫離教學工作連續未達10年尚未失效,於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修正施行後,始有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應不受原檢定及實習辦法第34條及第37條之規範,其教師證書應存續有效。

三、前開人員倘因服務於合法立案之托兒所,致有脫離教學工作(幼稚園)連續達10年以上之情形者,教育部業於98年10月23日以臺國(三)字第0980162186號函釋同意從寬採計是類人員於合法立案托兒所擔任教學工作之資格,是以,其教師證書仍存續有效,無須重新申請登記或檢定。至非上開原因致使教師證書失效者,則非教育部放寬認定資格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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