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未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政處分之效力
為何?
(A)合法;但行政機關得廢止該行政處分
(B)無效;且行政處分當然不生任何效力
(C)合法;但行政機關應立即撤銷該行政處分
(D)違法;得事後補行陳述意見以補正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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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9), C(5), D(237), E(0) #1322275
統計: A(5), B(19), C(5), D(237), E(0) #1322275
詳解 (共 1 筆)
#1395988
行程法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使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以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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