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下列敘述何者為行政罰法不予處罰之事由?
(A)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
(B)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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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8), C(30), D(5), E(0) #1332042
統計: A(3), B(98), C(30), D(5), E(0) #1332042
詳解 (共 3 筆)
#1393450
(A)14歲以下
(C)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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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736
行政罰法第九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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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761
行政罰法
第七條 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B)
第九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A)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C)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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