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對開票結果之...
一、選舉無效之訴: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者,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二、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有1.當選票數不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或2.有暴力或賄選行為介入選舉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人參選時之資格不符規定者,於任期屆滿前,均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已刪除】15 每次選舉過後,我們常會聽到有關選舉訴訟的消息。若選舉委員會辦理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