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15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D)甲占有之土地已有登記,不符取得時效要件,未取得任何權利


答案:C
難度: 簡單
1F
林玕霖 小一下 (2012/12/06)
民法769--->772
2F
joeisgood6 高二下 (2015/04/19)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已刪除】15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阿摩線上測驗